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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体育老人在养老院出意外责任谁承担?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梳理了32个发生陕西养老机构的案例

文章出处:网络 人气:发表时间:2024-11-21 17:59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养老院成为不少老人的选择。当老人在养老机构发生意外时,养老院、护理人员与家属的责任该如何界定?

  近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查阅陕西法院多年的裁判文书发现,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的死亡原因可分为四类:突发疾病、摔伤、照护疏忽以及慢性疾病恶化。

  这些风险的背后,暴露了养老服务机构在应急响应、安全管理和专业护理等方面的不足,也反映出家属在选择养老机构时存在的疏忽。那么,家属在为老人选择养老院时该如何有效规避这些风险呢?

  11月4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以“养老机构”和“死亡”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共查询到相关裁判文书2407篇,时间跨度从2007年到2024年。

  其中,合同相关的案件有624篇,赡养相关的案件557篇,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案件437篇,精神损害相关的案件435篇。

  在2407篇裁判文书中,陕西省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共有32件。其中,人身损害赔偿案7件,赡养纠纷相关案7件,鉴定案6件,精神损害案5件,合同约定相关案件4件,过错责任相关案件3件。

  陕西的相关案件主要集中在人身损害赔偿、赡养纠纷、精神损害等。这些案件的裁决结果揭示了养老院意外事件的主要成因及责任划分的复杂性。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梳理这些裁判文书发现,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的死亡原因主要有四类。第一类是突发疾病,第二类是摔倒导致的严重损伤,第三类是照护疏忽,第四类是慢性疾病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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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养老机构中,不少老人因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噎食等突发病情未及时救治而去世。由于老年人身体本就脆弱,养老机构的应急反应能力直接影响到救治的成效。一些案例表明,在老年人突发病症时,养老院是否能及时提供必要的医疗措施,成为了争议焦点。

  据2014年的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1年10月,B将其父C送至老年公寓,选择护理等级为全护A级,每月收费1780元。2013年2月一天,公寓护理人员发现C身体不适,两次给B打电话通知,但延迟超过一小时才拨打120急救电话,C最终因异物窒息去世。

  B指控公寓未及时抢救,严重失职,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导致其父死亡,应承担至少一半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C有帕金森病史,其死亡无证据证明与老年公寓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是作为一家专业的养老机构,其应按照承诺的护理标准(全护A级)照顾好老人的饮食起居,在发现老人病发后,应给予紧急处理并进行必要的抢救和及早送往医院救治。且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咽喉中发现食物”,故老年公寓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其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B和老年公寓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2019年的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A、B、C、D均为已故E的子女。2018年7月27日,B与老年公寓签订E入住协议。2018年9月的一天,E被发现躺在园区台阶上,身边有血迹,后因抢救无效死亡,诊断结果为颅脑外伤。

  E的子女起诉老年公寓,要求赔偿各种经济损失219659元。一审法院审理发现,园区内缺乏安全警示和扶手,未及时发现E摔倒并进行救治。E的死亡与摔倒及脑外伤有因果关系,老年公寓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判决其承担60%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E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精神状况基本正常,其自身亦有过错。

  摔倒是老年人常见的意外之一,尤其在夜间起夜时极易发生。因摔倒导致骨折、脑出血等严重并发症而引发健康恶化的案例时有发生。在部分案例中,养老机构未提供防滑措施或未定时巡查,导致老人摔倒后未得到及时救助,酿成悲剧。部分老人摔倒后因伤重、本身体弱多病、身体恢复难度大等原因,不幸离世。

  根据2024年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21年3月,老年公寓与A及其监护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每月2200元。2021年12月,A在公寓内核酸检测时摔倒,养老院未提供及时医疗救治,直至2022年1月13日出现不良症状时送医,被诊断为呼吸衰竭、股骨颈骨折、肺炎、脑梗死后遗症、阵发性心房纤颤、胸腔积液、肋骨骨折、泌尿系感染等多种病症后于1月29日去世。

  家属起诉养老公寓,索赔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共计720472.57元并要求退还押金。一审法院认定在A出现摔伤的特殊情况下,老年公寓应及时进行专业的医疗救治,老年公寓对A未尽注意义务,对A的死亡应承担20%的过错责任,赔偿146074.76元。养老公寓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裁判文书中,并非所有的老人摔倒致死案件都有养老院的责任。根据2020年的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焦点在于福利中心是否对老人A的死亡负有责任。

  2018年10月,A入住社会福利中心,福利中心认为其患有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进行一级护理,但A的亲属也即本案原告提出对A进行二级护理。

  2018年12月一天凌晨,A下地行走时不慎摔倒,护理人员B发现后将其扶到床上,并于早上8时告诉了其子C,C将其父亲送到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A因摔伤造成粉碎性骨折,同时查出A患有冠心病、电解质紊乱、肾功能不全、贫血及丙型肝炎。住院期间,医院对A做了粉碎性骨折闭合复位髓内钉固定术。2019年1月,A病情恶化,因“呼吸衰竭、重症肺炎”去世。

  A家属指控福利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A的摔倒骨折存在重大过错,索赔多项费用。福利中心辩称,其中心与其签订的养老入住协议中约定的标准的二级护理,并不是全护,而且他是因为肺炎去世,与摔伤无关。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从社会福利中心的护理程序来看,除了特别护理以外,不论是一级护理还是二级护理,都没有晚上派专人对老人进行照管和监护的规定。福利中心在护理程序中无违约行为,及时通知家属处理,已尽到义务,不承担责任,且家属已从保险公司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偿。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家属全部诉求。

  根据2020年的另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A为聋哑人,能从事基本农活,精神状态正常。其哥哥B在父母去世后照顾他,A被认定为五保户后,与其签订认领养协议,但其哥哥C私自将他带走并送往敬老院,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其生活能力为自理,未填写亲属或监护人。

  2015年9月的一天,敬老院在修缮消防通道时开挖了一个洞口并用彩钢瓦遮挡。A于11时左右移开遮挡物,走出洞口并不慎从后面的石砌挡墙坠落,抢救无效死亡,相关医疗和丧葬费用由敬老院承担。

  C诉敬老院未尽监护职责,要求赔偿338190元。法院一审认为,A精神正常,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在敬老院生活两年,对相关管理规定应知晓。A私自移开遮挡物,导致敬老院的安全措施失效,且在高风险区域行走,理应预见其行为后果,仍前往陡坡高坎危险区域,因此应对摔伤死亡承担责任。综上,敬老院无违法行为,C的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有些养老院的老人在接受护理过程中,因护工的失误不幸身亡。养老院作为专为老年人提供照料和服务的机构,其护理质量直接关系到老人的健康。然而,由于护理人员的日常护理工作中的疏忽,导致了一些令人痛心的事故。照护疏忽尤其容易发生在护理压力大的机构中,但这是否构成“过失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情境加以判定。

  根据2022年的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养老院是否应对A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A于2021年11月入住养老院,并支付相关费用。2021年12月的一天早上,照护人员打开8号楼的门后,A出门。工作人员发现A不在房间内后开始寻找,最终在花坛处找到躺在地上的A,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A因意外跌倒造成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A的子女B以服务合同纠纷起诉养老院,要求被告赔偿因违约致其母亲死亡产生的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306133元的60%,共计人民币183679.8元。养老院辩称,B曾签署身体免检承诺书,明确承诺入住期间的意外后果由家属承担,与养老院无关系。

  一审法院裁定,A在被告提供服务期间意外跌倒致颅脑损伤发生死亡,由于被告系提供养老服务的专业机构,负有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消除避免易引发老人损害的风险,结合事发当天天气状况及A的实际年龄,被告在早上将楼门打开的行为,客观上加大了A摔伤的风险,应对A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A虽然年事已高,但其入住标准为自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要过错在于自身,因此,其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养老院承担次要责任,结合实际酌情由被告承担损失的20%为宜。

  根据2018年的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年1月的一天,A的儿子B与老年公寓签订入住协议。

  2015年7月一天中午,护工C在洗衣服时忘记锁门,导致患有老年痴呆的A上到三楼楼顶并被烫伤。C发现A倒地后无法独自扶起,于是叫来两名护工一起将其抬回房间。公寓医生随后为A清洗身体并涂抹烧伤膏,并联系家属将其送医院治疗。

  A住院88天,最终因呼吸衰竭死亡。司法鉴定中心认定,烫伤在死亡中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度为60%。B起诉老年公寓,指责其未尽看护义务导致父亲严重烫伤,并称住院期间护理不当使病情恶化,最终因呼吸衰竭死亡,要求赔偿465241.29元。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鉴定意见,烫伤在死亡过程中参与度为60%,故老年公寓对A摔倒致伤的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宣判后,老年公寓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老年公寓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根据2020年的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11月18日,A的儿子B与老年公寓签订协议,A入住该公寓。入住记录显示,A行动不便,进餐需部分协助,洗澡、穿衣、大便需全程帮助,且思维能力中度障碍。

  2019年5月的一天,A从床上跌落受伤,陪护人员仅涂抹红花油,家属赶到后发现患处有多个水泡,立即呼叫120送医,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骨折和皮肤过敏,经过手术后出院。A家属随即起诉老年公寓,要求评估伤残等级及后续费用。

  法院裁定,养老公寓对入住老人负有与护理等级相匹配的护理责任以及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应充分注意到老人的智力、意识、身体状况的特点与潜在风险,从而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针对此次受伤,法院认定原告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而老年公寓应承担70%的责任。

  不少入住养老院的老年人已有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疾病,若护理不到位或缺乏定期复查,易导致病情加重,甚至引发严重后果。家属在此类事件中往往认为,养老院未尽到持续监测与护理责任,导致疾病恶化。

  2019年的一份再审民事裁定书显示,该案焦点在于养老中心是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A、B起诉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指控该中心未按要求为其母C注射胰岛素,延误救治导致母亲去世,要求道歉并赔偿死亡赔偿金8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2015年2月的一天,C入住该中心,3月20日办理出院。3月22日,她因意识不清被送医,确诊为高渗性昏迷、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脑梗塞,最终于4月8日去世,死亡诊断为心力衰竭。

  A和B称在其母C入住时已向该中心告知其母亲患有糖尿病,并再三嘱咐按时为其注射胰岛素,但该中心并未为其母注射胰岛素,也未采取补救措施,擅自解除合同,延误对C疾病的救治,导致其母亲死亡。

  老年福利服务中心辩称,其不知C的病情,其在民政局核发的经营范围内没有诊治疾病的权利,仅提供生活照料和康复护理,其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一直至C离院,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违反合同及有过错的地方,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福利服务中心应具备一定程度的基本医疗护理常识,并对入住老人健康状况尽到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3万元。二审和再审均维持原判,认为A、B未在入住告知单注明每天需注射胰岛素,且C死亡与福利服务中心无直接因果关系。

  2024年的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A为B的配偶,C、D、E为其子女。2022年12月的一天,B与老年养生公寓签订入住协议,进食、行走、上下床均为自理,并提交了有肺气肿、窦性心律、异常心电图等多项健康问题的体检报告。

  2023年10月的一天,护理人员发现B摔倒在卫生间,就给B佩戴呼吸机,并联系B的子女。B的两个女儿赶到时,B仍在卫生间,裤子尚未穿上,家属遂联系送医院。B于2023年12月去世,死因是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加重。

  B子女起诉老年公寓,认为其未尽职责,未及时联系急救,导致B抢救无效死亡,要求赔偿。老年养生公寓辩称B在入住公寓时年龄较大,身体机能老化,自身患有较多老年疾病,其自身疾病才是造成死亡的原因。

  一审判决认为,公寓在B摔倒后的救护措施不当,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送医,需承担赔偿责任。鉴于B并非因摔倒直接死亡,老年公寓被判承担10%责任。

  针对老人入住养老院意外事故发生的情况,西安一养老院的负责人表示,目前,养老机构面临的安全挑战主要来自老年人身体状况脆弱、突发疾病常见以及生活自理能力下降等因素。她表示:“跌倒是最常见的意外之一,有些老人因骨质疏松,哪怕轻微摔倒都可能导致骨折,甚至引发并发症。尽管已采取多项预防措施,但由于老人身体情况复杂,突发心脏病、脑血管疾病等急重症的风险仍然存在,有些情况甚至难以提前察觉,有时也是防不胜防。”

  养老机构如何减少意外事件并避免相关法律纠纷?该负责人表示,为了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并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养老机构在管理中越来越注重规范化、标准化的安全管理流程。首先,制定严格的日常监护制度,有些养老机构已逐步使用智能服务系统监测老人的健康状况,特别是心率、血压等指标,加强护理员的巡视,重点关注独居老人、行动不便者等高危人群。其次,明确紧急情况处理方案,养老机构与周边医院建立紧急联动机制,一旦发生意外,机构能够立即联系急救中心,同时通知家属并保存现场监控视频,确保事发情况记录清晰,以避免事后纠纷,培训护理人员熟练掌握心肺复苏等急救技能,提升院内的应急响应能力。第三,签订详细的服务协议,在入住时,养老机构会与家属签订详细的服务协议,通过对老人的健康状况进行专业评估来确定适合的护理层级,详细说明服务项目、护理范围和责任划分,明确在发生意外事件时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11月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邀请陕西硕瀚律师事务所主任冯涛就养老院内老人安全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冯涛:在养老机构内,老年人的安全保障责任由多方承担,包括养老院自身、民政部门、其他监管部门、法定负责人以及老年人及其代理人。

  冯涛:养老院内发生意外,这不仅涉及养老院和护理人员的职责,还关乎家属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保障老年人安全的过程中,各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养老院必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养老院作为管理者,如果其未对老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老人损害发生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一般过错由养老院承担,护理人员的重大过失责任自负。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如果是护理人员一般过错导致老人受到伤害的,则由养老院承担责任。

  第三,家属的赡养义务应持续,意外责任不可完全免除。家属在将老人送至养老院后,并非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院承担,家属仍具有照顾和注意的义务。

  华商报:对于具备一定行动能力的老人,养老院是否需要承担全部责任?老人的自主行为对责任划分有何影响?

  冯涛:对于具备一定行动能力的老人而言,如果在养老院内发生意外,责任的分配会受到老人的自主行为是否导致损害的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养老院的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老人是否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一定过错。

  首先,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到位。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养老院有义务确保老人的基本安全。如果养老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或疏于日常护理,导致老人受伤,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然而,如果养老院已经按要求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和防护措施,且事故并非因其疏忽导致,那么养老院无需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老人自主行为的责任影响。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法典》第1174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如果老人的自主行为是导致伤害的直接原因,那么老人自身可能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冯涛:签订入住协议的细节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安全。以下五大关键条款需特别关注,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1.入院评估和照料护理等级。家属应确保养老院对老人的评估准确,并同意确定的护理等级。

  2.服务协议的内容。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16条,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费用和支付方式。家属需要明确养老服务的费用标准、支付时间以及支付方式,包括是否包含额外费用和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抢救费用等

  4.安全保障义务。养老机构应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并有告知和警示潜在危险的义务。家属应关注协议中关于安全保障的具体条款。

  5.医疗护理义务。协议应包含养老机构对老年人的医疗护理义务,包括疾病诊治、紧急情况处理、康复计划执行等。

  冯涛:当老人不幸在养老院发生意外时,家属可通过以下四项法律步骤来维护老人合法权益:

  1.收集证据。家属应尽快收集与老人受伤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医疗记录、养老院的护理记录、监控录像等,以确定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和责任方。

  2.沟通协商。与养老院进行沟通,了解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并尝试协商解决赔偿等后续问题。

  4.起诉。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养老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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